导热油炉安装程序和施工过程中的参考规范

导热油炉设备安装要求
  1.导热油炉基础施工,可按随炉设备基础图,根据当地土壤条件及需求自行确定基础标高、深度、标号。
  2.导热油炉设备_位后,浇灌地脚螺栓,进行找正找平,然后紧固地脚螺栓。
  3.燃热油炉,炉体与底座联接处应布10-20mm石棉绳,紧固联接螺栓达到密封要求。
  4.导热油炉炉体与炉座联接后,必须用耐火砖砌筑,并用耐火浇注料与炉管密封,高过炉管1-2圈。
导热油炉设计布置要求 – 
  1.导热油炉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导热油炉高位槽底部至少比炉顶高1.5m,并不得布置在炉子正上方,高位槽容积不小于系统膨胀量的1.3倍。
  3.低位槽应设在系统_处,须与热油炉用隔墙隔开,低位槽容积不小于总油量的1.2倍。
  4.导热油炉电控柜应设置在无热辐射处,并应面对操作人员,易于观察及维护。
  5.其它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工艺流程图》进行布置。
导热油炉管道直径须根据本单位管路长度及泵的扬程和用热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1.管导热油炉道必须采用无缝钢管(GB/T8163),连接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阀门管件必须大于等于1.6MPa级,并不得采用铸铁及有色金属,管道管件安装前必须_杂物杂质
  2.导热油炉油气分离器与高位槽连接的膨胀管,管径不得小于《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值,管子弯曲角度不宜小于120度,其管道严禁装设阀门并不得保温。
  3.高位槽溢流管直径不宜小于膨胀管。
  4.导热油炉低位槽的排气管直径应比膨胀管规定值大一档次,排气管上不宜装阀门,应加防雨弯头,低位槽排气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5.导热油炉在系统_处和_处,应设置排气阀和排泄阀。
  6.低位槽与循环系统连接,必须装设二个阀门。
  7.管道安装应有2‰-3‰的坡度。
  8.导热油炉管架设置要合理,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9.管道连接处密封材料应采用金属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复合石墨垫片
     _、设备布置规划基本要求:
     1.设备地基处理时,和其他锅炉设备要求一样按照厂家地基图纸样本进行地基硬化处理,一般要求炉前净距3~4m,炉后净距1~2m,左右侧净距1~3m.保持导热油炉
炉体四周相对距离便于炉体保养工作
     2.贮油槽(低位油槽)与导热油锅炉间距不小于3m,且处于供热、用热系统_位置,便于系统油炉中热载体自然回流。
      3.膨胀槽(高位油槽)设在高于导热油炉全系统设备、管线_标高的1.5~2mm处,且不能设在炉体正上方。
     4.为了设备维修循环油泵四周至少应保留有0.5m的空间。
     5.电器控制柜应固设在明亮、洁净、不受热辐射处,距墙壁至少0.5m,便于导热油炉司炉工等相关人员观察和造作。
导热油炉
_、设备安装基本要求:
     所有导热油炉辅机根据图纸规划在相应基础位置上进行安装_位、紧固。其中膨胀槽支撑设计时应考虑其实际负荷重。贮油槽及其辅助管道,要按当地气候条件决定是否采取防冻措施,
  Ⅰ、导热油炉电器控制柜的安装
      电器控制柜位置确定后,汇集所有电动机和有关安全检测显示线路,然后接通外来电源和必要的接地。
  Ⅱ、导热油炉管线安装 
      1.管线的安装应符合“导热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并参照本说明及其工艺流程图进行。
      2.用作受压管线的主体材料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3.管线的连接口除设备法兰外,应尽量采用焊接连接。
  Ⅲ、管法兰采用PN1.6Mpa以上的法兰(密封面应根据阀门决定)。
  Ⅳ、阀门采用不低于PN1.6Mpa耐温400℃以上的阀门。
  Ⅴ、法兰垫片采用金属缠绕石墨垫片。
  Ⅵ、管线主管采用20﹟无缝钢管。
  Ⅶ、管线支架距离一般为4~6米。
  Ⅷ、热油管线及烟风道的重量不得压在炉本体和热油循环泵上,并应充分考虑热膨胀幅度。  Ⅸ、用热设备的导热油流动方向采取低进高出,以利排气。
  第三、导热油炉压力试验
   1.管线安装完毕,除膨胀槽、贮油槽不参加试压外,其余应作水压或气压试验,试验方法参见《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验压力为运行工作压力的1.5倍。
   2.水压试验完毕后,应将系统内水份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扫管线,以_管内剩余杂物及水份。
  第四、导热油炉总体验收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有:
  1、满足 表3.2.11 及4.2.1明火设备的间距要求.
  2、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_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 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 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